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3〕18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周*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岁
身份证号码:430281********7456 联系电话:139********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神福港镇********号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上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12月10日,当事人驾驶湘BA1409从醴陵鑫佳润搅拌站来至株洲天元区雷打石湘新路项目工地,当事人和鑫佳润搅拌站约定运费按600元/趟次,按月结算。当事人当场不能出示《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照。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3〕187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听证权利。上述证据经过周*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11号的规定,符合初次违反的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壹仟贰佰元(1200元)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南路35号),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111590104000414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