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55号
关于湖南三望冲农产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三望冲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辉;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39521065R;
经营场所: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洲村新塘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家禽饲养;水产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一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2023年2月10日生产的“腊猪耳”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是的亚硝酸盐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收集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6日从长沙市雨花区鲁胜食品经营部购进原料猪耳250kg,单价44元/kg,合计11000元,陆续生产加工成“腊猪耳”进行销售。当事人2023年2月10日共生产“腊猪耳”9kg,计60包,150g/包,售价15元/包,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其中购买方式提供的样品10包),货值金额900元,获利50元,上述“腊猪耳”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不合格食品已经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因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腊猪耳”出厂销售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三)项成品出厂检验,主观上存在过失。
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资格;
证据四: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腊猪耳”进行抽样以及抽样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及抽样的方式方法等;
证据五: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腊猪耳”经检验所检项目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时间;
证据七:2023年3月30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十九张,证明现场未发现不合格“腊猪耳”及除食用盐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3月31日询问笔录一份,原辅料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原辅料接收验证报告复印件一份,鲁胜食品出货单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猪耳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生产过程监控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数量和生产加工不合格“腊猪耳”的时间、数量、销售、库存、获利等事实;
证据九:2023年4月3日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腊猪耳”销售的时间、去向、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十: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未对外销售“腊猪耳”;
证据十一:生产过程监控记录表复印件一份,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4月7日生产加工的“腊猪耳”的数量及进行了出厂检验等事实;
证据十二: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腊猪耳”检验报告(No:NSTS SJ(2023)064-05),证明当事人2023年4月7日生产加工的“腊猪耳”经送检亚硝酸盐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阿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900元,获利50元,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恢复生产的“腊猪耳”亚硝酸盐项目经抽样检验单位检验合格,但所售食品无法召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坚持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作以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