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3〕16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李* 身份证号:430219********7915 联系电话:186********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王坊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4500千克以上普通货运车辆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驾驶员驾驶湘BA4313从醴陵左权镇油田村山上来至醴陵左权镇工业园砂场去,约定运费按100元/趟次,按月结算。当事人当场不能出示《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照。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3〕167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上述证据经过李*委托人阳志伟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元)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层),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