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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12-07 作者: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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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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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118日对你公司在渌口区南洲镇湘渌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广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2010月开始擅自在渌口区南洲镇湘渌村的土地上新建广场,20211月基本建成,经实地勘查测量,占地面积4804平方米,地类为:特殊用地4000平方米(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水田3168平方米、坑塘水面441、村庄用地343、其他林地48平方米)、坑塘水面86、其他林地11平方米、其他园地707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渌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

你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2010月开始擅自在渌口区南洲镇湘渌村的土地上新建广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接受调查通知书

2. 杨得志铜像广场现场照片

3. 询问笔录

4.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单位法人身份证

7. 委托书

8.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 违法用地范围图

10. 渌口区南洲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局部图

11. 渌口区南洲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局部图

12. 渌口区南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局部图

13. 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1120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3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9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修订)、《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于20231230日前将非法占用的480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渌口区南洲镇湘渌村集体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8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804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捌拾元整(¥22280元)。(处罚标准:其他林地、坑塘水面、村庄部分按2元/平方米共计3272元,水田部分按6元/平方米共计190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渌口支行,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唐双林 

联系电话:27610208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3121

附件:2023-9(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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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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