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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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单位在渌口区渌口镇蛇头村洪家冲组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于2016年开始,擅自在渌口区渌口镇蛇头村洪家冲组的土地上新建房屋,2021年2已基本建成,经实地勘查测量,总占地面积375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188平方米,其他园地80平方米、旱地77平方米和工业用地30平方米。该宗用地不符合渌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
你单位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于2016年开始,擅自在渌口区渌口镇蛇头村洪家冲组的土地上新建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接受调查通知书
2. 现场照片
3. 谈话笔录现场照片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单位法人身份证
6.测量照片
7.云遥对比影像图
8.谈话笔录
9.违法用地范围图
10.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5年)局部图
11.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7年)局部图
12.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年)(2016年修订版)局部图
13.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8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修订)、《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375平方米)退还给渌口区渌口镇蛇头村集体组织。
2. 限期在2023年12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面积3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
3.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75平方米)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7875元)。(处罚标准:灌木林地和农村居民点部分按21元/平方米共计78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渌口支行,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唐双林 程 恺
联系电话:27610208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