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博远一号/张芙蓉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渌口区青龙湾镇中心安置区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430225XXXXXXXX6026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石磊,电话:18173371222
其他:本单位在2023年11月17日校外培训线下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在株洲市渌口区青龙湾镇中心安置小区开展无证培训。
经查,你(单位)在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非学科和学科类培训。检查现场发现,在株洲市渌口区青龙湾镇中心安置小区有1名工作人员守着6名学生在做统一的家庭作业,招生广告和室内布置有舞蹈培训课程培训内容。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培训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渌教监管罚告字〔2023〕第1号),告知你(单位)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十五条的规定,和《校外培训机构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五、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加重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教育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