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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11-14 作者: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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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36

 

*********

我局于2023928日对你公司在渌口区渌口镇青龙湾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完全取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于202010月开始,在渌口区渌口镇青龙湾村的土地上平整土地新建房屋,经实地勘查测量,占地面积为3140平方米,地类为城镇住宅3平方米,乔木林地1587平方米,坑塘水面1550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渌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

你公司在未完全取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于202010月开始,在渌口区渌口镇青龙湾村的土地上平整土地新建房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接受调查通知书

2. 现场照片

3. 签收文书现场照片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公司法人身份证

6. 委托书

7.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 询问笔录

9. 违法用地范围图

10.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局部图

11.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局部图

12.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图

13.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11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6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1905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140平方米(城镇住宅3平方米,乔木林地1587平方米,坑塘水面155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渌口区渌口镇青龙湾村集体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面积31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零贰佰肆拾整(¥50240元)。(处罚标准:城镇住宅、乔木林地、坑塘水面部分均16元/平方米共计502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渌口支行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唐双林 

联系电话:27610208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31110

 

附件:2023-6(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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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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