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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交处罚决定〔2023〕159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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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3〕159号

 

当事人情况:姓名:**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

身份证号码:430281********9111          联系电话:186********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J33008/赣J7571挂的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J33008/赣J7571挂的货运车辆(六轴)于2023年10月25日19时2分,行驶在渌口区S207线91K+300m处时被我局执法人员陈杨明和丁志高查获,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847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470千克,超限率为19%,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3〕159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尽快处理,也自愿放弃听证权利。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层),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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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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