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3〕146号
当事人情况:名称:株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6W 联系电话:191********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雷打石瓷厂内宿舍区退休楼202号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对当事人单位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位存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湘BA0329/湘B1056挂)出场,对当事人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单位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株洲******有限公司还存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现象。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单位涉嫌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发现当事人单位在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16日,存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行为。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3〕146号),告知当事人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单位无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尽快处理。上述证据经过株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序号61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层),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