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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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对你单位在***********非法占用土地修建道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开始,在***********樟树组的土地上修建道路,至2023年1月基本完成路基平整,并未进行道路硬化并保持现状至今。经实地勘查测量,总占地面积45415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74平方米、乔木林地9122平方米、竹林地1744平方米、其他林地58平方米、其他园地28001平方米、水田462平方米、旱地3369平方米、坑塘水面477平方米、农村道路114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960平方米。该宗用地不符合渌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责停责改文书
2. 道路现场照片
3. 谈话笔录
4. 谈话笔录现场照片
5.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6. 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 违法用地范围图
8. 渌口区淦田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局部图
9. 渌口区淦田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局部图
10. 渌口区淦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年)局部图
11.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3〕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05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5415平方米(灌木林地74平方米、乔木林地9122平方米、竹林地1744平方米、其他林地58平方米、其他园地28001平方米、水田462平方米、旱地3369平方米、坑塘水面477平方米、农村道路114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96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集体组织。
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叁拾万零柒仟柒佰元整(¥5307700元)。(处罚标准:水田和旱地部分按300元/平方米共计1149300元,林地、灌木林地、乔木林地、竹林地、其他林地、其他园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部分按100元/平方米共计4158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建行渌口支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27610208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