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46号
对渌口区凤姣水果店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凤姣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甘塘坡号;
经 营 者:杨*平,女、现年64岁、汉族; 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号码:4302211*****0080026
住所:株洲县渌口镇****6号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21MA4MHD4K1G;
经营范围:水果零售
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渌口区凤姣水果店未及时报送2020、2021年度报告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报送2020、2021年度报告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报送年度报告以及改正该行为的时间等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原因。
以上证据和询问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3年3月28日报送了2020、2021年年度报告,改正了违法行为,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经研究,从轻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