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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3]44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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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44号                                                                                

对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佳家乐批发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

处罚决定

2023年1月26日,消费者举报当事人出售的食品过期,请求我局依法查处。2023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事人库存涉案的过期“可可型威化饼”,但当事人认可销售给投诉人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这一事实,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收集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佳家乐批发超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邹*文,男、现年35岁,汉族、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号:4302211*****281119

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组21号

主体资格证件: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MFN3WXC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组21号

经营范围:食品、烟花爆竹、烟草制品、日用百货零售。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售出“可可型威化饼”1包,生产日期:2021/11/26,保质期10个月,进价2元/包,售价3元/包,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没有发现食品超出保质期并销售给消费者,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的同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分别是1、阿尔卑斯糖果2包,生产日期:2020年1月11日,保质期24个月,货值金额16元;2、优乐星超能果棒28支,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货值金额11.2元;3、五谷道场热干面2盒,生产日期2022年5月8日,保质期8个月,货值金额8元;4、莫小仙私房牛小面1盒,生产日期2022年2月25日,保质期9个月,货值金额7元;5、银鹭好粥道3瓶,生产日期2020年10月30日,保质期27个月,货值金额7.8元;6、嘉士利威化饼干2包,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日,保质期10个月,货值金额4元;7、钠宝帝椰子味威化饼干1包,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货值金额2元。上述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8种,40件,货值金额共计73元,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库存商品,未发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仍继续经营,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工单[030020230126000335]一份,投诉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实;

5、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种类、进销价格,以及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举报人的事实;

6、现场检查时的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和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等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扣押清单一份以及扣押的过期食品9种,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73元,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赔偿了消费者损失,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清理库存食品,杜绝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减轻对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作以下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7种,39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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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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