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 43 号
关于株洲县朱亭天天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朱亭天天商店(个体工商户);
名 称:莫*华、女、现年52岁、汉族;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号码:4302211*****6210829;
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石组18号;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221600039840;
经营场所:渌口区朱亭镇马桥村农民街;
经营范围:散装食品、预包装视频、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烟花、炮竹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日杂、日化、小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4日,消费者向我局投诉、举报当事人销售的食品(面筋)超过保质期,经现场核查,发现举报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实,2023年3月7日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收集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将1包2022年6月7日生产,保质期为4个月的“辣小店牌鲜面筋”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售价4元/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同时发现其货架存在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品种和数量如下:1、熊博士果Q弹糖果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包,货值1元;2、义丰祥辣椒油6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货值金额36元;3、牧哥烧鸡公调料1包,生产日期2019年9月2日,保质期18个月,货值金额3元;4、嘉士利果乐果夹心饼4包,生产日期2022年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货值12元;5、洽洽牌喀吱脆薯脆3包,生产日期2022年2月22日,保质期9个月,货值6元;6、锦辉星火味椒盐2瓶,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货值6元;7、辣小店牌鲜面筋1包,生产日期2022年6月7日,保质期5个月,货值4元;8、RIO3度葡萄白兰地鸡尾酒1瓶,生产日期2020年2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货值3元;9、天地一号苹果醋饮料1瓶,生产日期2019年7月31日,保质期18个月 ,货值3元。合计超过保质期食品9种,20件,总金额7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无法证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数量、货值。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库存食品,未发现库存食品超过保质期,仍继续经营,主观上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投诉举报记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实;
5、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种类、进销价格,以及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举报人的事实;
6、现场检查时的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和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等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扣押财物清单一份以及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9种20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78元,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赔偿了消费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清理库存食品,杜绝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减轻对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作以下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种,19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