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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3)37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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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202337

                                           

关于株洲县渌口镇康师傅私厨饭店未及时报送

年度报告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渌口镇康师傅私厨饭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PFP111F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卷烟零售经

经营场所: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北路火车站门面8-9号。

经营者:康*钟,男,现年37岁,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号码:43022119*****80037

住址: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北路*****号。

联系电话:1507***6310

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来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通过查询发现株洲县渌口镇康师傅私厨饭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2018、2019、2020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查明事实,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查阅、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报送2018、2019、2020年度报告,分别于2019年7月3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7月14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报送2018、2019、2020年度报告以及分别于2019年7月3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7月14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未报送2018、2019、2020年度报告的具体原因及改正措施。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427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有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来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了年度报告补报,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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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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