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3〕 33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4-25
字体: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2023〕 33 

                                                           

关于对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老姜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730498779W;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路与向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铃;

身份证件号码:35012********151817;

住址: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莲花村上厝79号;

联系电话:13762***000;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书报零售;保健品、糖酒、调味品、化妆品、日用百货、五金工具、家用电器、工艺品(文物除外)、农副产品批发零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10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旗下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县百货大楼店以及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县双悦店销售的老姜进行抽样,样品经湖南云天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老姜“镉”(以Cd计)超过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为查明案情,于3月23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2月3日从株洲市中南蔬菜批发市场陈浩淮山经营部进购涉案老姜24公斤配送至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县双悦店,进价7.556元/公斤,销售价11.96元/公斤,至案发之日全部售出,2023年2月7日进购涉案老姜67.50公斤,配送至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县百货大楼店,进价8.4444元/公斤,销售价9.96元/公斤,售出61.5公斤,未售出不合格老姜6公斤,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下架,上述老姜共计售出85.5公斤,货值金额853.63元,获利181.57元,当事人虽然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不合格老姜,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入库单,不能提供涉案老姜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老姜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及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及分公司的经营资格;                     

证据四:2023年3月14日和2023年3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十三张,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老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查验记录以及该店的经营现状涉案老姜去向等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三份、复制的进货单两份,证明上述不合格老姜的购进时间、销售数量、价格、渠道、获利及进货查验情况等事实;

证据六: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交办单,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七:检验报告{NO:NSTSSJ(2023)003-15}、{NO:NSTSSJ(2023)003-07}送达回证、商品召回通知、召回结果报告各两份,证明该店销售的老姜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你店收到检验报告的具体时间和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证据八: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减轻处罚的理由。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查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第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生产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老姜货值金额为853.63,获利181.57元,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有改正违法行为的认识,售出的不合格老姜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做以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1.57元;

2、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0181.5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34 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