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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3〕32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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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32

                                                                                                                                           

关于株洲县嗨乐娱乐城无《烟草专买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嗨乐娱乐城(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欧*辉,男,47岁,汉族,籍贯:湖南长沙

身份证号: 43011*****11025637

住址::长沙市岳麓区*****子湖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P7JY54T

营业场所: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2号

联系电话:138****2200

经营范围:歌舞厅娱乐活动;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烟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烟草专买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未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批发部购进卷烟,然后加价在店内销售,至案发之日共购进黄芙蓉王6条60包,进价240元/条,以250元/条售出,售出38包,库存22包;经营额1500元,获利38元,购进和气生财2条20包,进价520元/条,以550元/条售出,售出18包,库存2包,经营额1100元,获利54元;购进和天下1条10包,进价950元/条,以1000元/条售出,售出4包,库存6包,经营额1000元,获利20元,累计违法经营额3600元,违法所得共112元。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买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权限;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5、当事人汇总报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卷烟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买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事实;

9、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买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的时间、数量、获利情况等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买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卷烟零售经营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为112元,案发后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无主观恶意,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从轻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2元;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计罚款720元,合计罚没款83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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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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