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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3)31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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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202331

                                                     

 

关于株洲县渌口镇彭记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

进口酒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渌口镇彭记商行 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LGBCD35

经营范围: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食品、卷烟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和城国际小区5栋107

经营者:宋*,女,现年46岁,籍贯:湖南长沙

身份证号码:4302211****0214148

住址:长沙市开福区新港****村中屋605号

联系电话:13507***112

2023年3月10日,消费者向我局投诉,反映其于2023年3月9日在株洲县渌口镇彭记商行所购进口酒无中文标识,并提供该瓶酒和购买收据。为查明事实,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将朋友赠送的一瓶无中文标识进口酒销售给举报人,售价为188元当事人明知该食品没有中文标识,仍然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诉人的身份;

证据四、投诉人提供的购酒票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以188元价格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酒一瓶的事实;

证据五、投诉人所购酒照片两份,证实了所购酒无中文标识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现场未发现同类商品等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一份,音像视频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酒的事实

当事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 413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有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和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三)......(四)......(五)略......(六)......(七)......(八)......(九)......的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88元,获利188元,该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4 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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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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