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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3)30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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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30号

 

 

关于株洲市奇迹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奇迹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430322******6288296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头21栋406号;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4P91NY3U

经营场所:株洲县渌口开发区湾塘工业园

经营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机动车性能检验服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联合下发了湘市监办发[2022]141号《关于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通报了当事人在机动车检测时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1、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2、环检:环保检验单信息不全(缺后处理设备信息)。3、环检:报告签发人签名不全。4、环检:湘A2882车辆额定转速填写不正确(填写5000实际为2400)。5、环检:湘BA0072在用车环境检测参数中的湿度未9.1%,不符合实际环境条件。6、环检:环检过程中未使用安全挡块和安全绳,未使用发动机降温设置。7、安检:安检报告中的JTT/T198及GB1589应出现在备注的引用中。8、安检:地盘部件及动态检测时检验员未按照标准规程操作。9、安检:安检报告的仪器设备部分存档的报告与上传的报告中的空车质量不一致(上传的报告中未显示空车质量,湘BA5807危货车辆一轴的制动曲线异常,轮胎花纹深度存档的报告和上传的报告数据不一致)。抽查结果为:不实报告。通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株洲市奇迹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核查,依法处理,2023年2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交由我局处理。2023年2月20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确认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的问题,认可检查结论,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后已经对部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不实报告已经出具,无法改正,当事人表示在以后的检验检测中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到位,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时未严格按照要求出具检验报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三:案件线索交办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关于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情况的通报》(湘市监办发[2022]141号)复印件一份,附件2中罗列了当事人存在未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九项违规行为,证明当事人存在出具不实报告等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机动车性能检验服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行为的理由和原因;

证据七:调查时现场图片五张,证明当事人在收到《关于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情况的通报》(湘市监办发[2022]141号)后,对问题清单中部分问题进行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八:检验(测)报告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出具了通报中的车辆检验检测报告。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有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部分违法行为,已经出具的不实报告无法改正,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涉事车辆进行重新进行检测,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f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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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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