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23号
的处罚决定
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株洲县龙潭乡金其商店就食品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待售的食品存在没有标签和超过保质期的现象,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3年2月7日经局长批准立案,现已查明:
当事人: 株洲县龙潭乡金其商店 (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MQ2DE9X
住所:株洲县龙潭乡龙潭村****06号
经营者:陈*其 ,男,汉族,55岁,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号:430221******091412
住址:株洲县龙潭乡龙*****组06号
经营范围:食品、烟花爆竹、烟草制品、小百货零售;保健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存在超过保质期期食品和无标签食品,具体品种和数量如下:1、旺顺牌小片糖4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货值金额6元,2、武冈市云山情卤业有限公司生产哈哈牌卤豆腐2包,生产日期2020年8月1日,保质期10个月,货值金额2元;3、德翔牌黑芝麻味月饼46个,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保质期6个月,货值金额18.4元;4、万月香牌香芋饼27包,生产日期2022年4月10日,保质期180天,货值金额8.1元;5、恰未熊牌蜜豆软夹心面包1个,生产日期2022年9月30日,保质期90天,货值金额1元;6、老曹水产新鲜鱼籽鱼泡1盒,包装日期2022年12月6日,保质期3天,货值金额5元;7、盛歌牌台式奶茶味蛋糕干16包,生产日期2022年8月8日,保质期150天,货值金额3.2元;8、马大姐牌飞心流星5个,生产日期2022年1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货值金额3元;9、亿旺佳牌蛋糕1盒,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保质期15天,货值金额10元;10、雪橙味鸡尾酒2瓶,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5日,保质期2年,货值金额10元,11、盛歌牌泰式奶茶味蛋糕干16包,生产日期2021年8月8日,保质期10个月,货值金额3.2元,合计超过保质期食品11种,106件,总金额76.7元,此外货架上摆放无标签食品如下:蜂蜜3瓶,货值金额60元;茶叶5包,货值金额100元;小鱼干1罐,货值金额13元,合计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三种、9件,货值金额173元。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无法证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无标签食品的数量、货值,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库存食品,未发现库存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三无和过期食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三无和过期食品的事实;
5.现场照片八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三无和过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3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76.7元,无标签食品货值货值金额173元,该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下架销毁了涉案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清理库存食品,杜绝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合法食品。减轻对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作以下决定: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