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07号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寿元商店销售过期食品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寿元商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RA0A318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火车站南江北路24号建宁驿站
经营者:曾*元,汉族,男,现年62岁;
身份证号:43022*****06182934;
联系电话:153****6753;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火车站南江北路24号建宁驿站
2022年12月18日,市民李先生,通过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反应其于2022年12月15日在株洲市渌口区火车站南江北路24号建宁驿站(渌口区寿元商店)购得撒网渔夫牌香辣味香煎刁子鱼一袋,已过期三百多天,要求我局予以核实并依法处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发现投诉人反应的情况属实,为查明案情,于2022年12月1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取相关视频文件、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因疏于管理,于2022年12月15日15时53分将一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撒网渔夫牌香辣味香煎刁子鱼销售给了投诉人,微信收款8元,该袋刁子鱼的进价是4.8元/袋,获利3.2元。现场库存涉案过期香煎刁子鱼2袋,货值金额24元,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现场下架并销毁。当事人未及时发现销售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四:2022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撒网渔夫牌香辣味香煎刁子鱼及投诉人购买该品种撒网渔夫牌香辣味香煎刁子鱼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过期撒网渔夫牌香辣味香煎刁子鱼的事实、进销价格、以及未发现其过保质期的原因等;
证据六: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编号:22121801319099)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七: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份、投诉人微信支付凭单一份,证明该店销售的撒网渔夫牌香辣味香煎刁子鱼已经超过保质期及将其销售给投诉人的具体情况;
证据八: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理由;
证据九:投诉人撤诉说明一份,转账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采取措施减轻了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 07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少,涉案货值金额为24元,非法获利3.2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并能积极配合调查,系首次违法,案发后赔偿了消费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减轻对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作以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
2、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03.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2 月 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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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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