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02号
对株洲县宏达电动汽车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宏达电动汽车行(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221000013566
住所(住址):株洲县渌口镇渌浦东路梅苑小区
投资人:匡*良,男,35岁,汉族,籍贯:湖南醴陵
身份证件号码:4302******07017015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洲村下船形湾组20号
经营范围:电动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12日,我局接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查询-企业信息交办单,显示株洲县宏达电动汽车行涉嫌销售违反车辆一致性规定,销售底盘车,请求我局依法查处,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通过调查、检查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投资人户口所在地和拨打留存在登记机关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投资人,当事人亦未在户口所在地经营。
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查询-企业信息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2年12月19日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及投资人户口所在地现场检查记录份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在在登记的住所和户口所在地经营,投资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4、2014年2月26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以及投资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事实;
5、投资人在其他地方投资办企业查询单一份,证明投资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注册等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1月 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株洲县宏达电动汽车行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