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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8-24 作者: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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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34

 

******

我局于2023721日对你公司在渌口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完全取得审批的情况下,20146月开始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20147月基本建成。经实地勘查测量,占地面积2611平方米,地类为耕地1181平方米、林地1430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渌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你公司在未完全取得审批的情况下,20146月开始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接受调查通知书

2. 现场照片

3. 签收文书现场照片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公司法人身份证

6. 委托书

7.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 谈话笔录

9. 违法用地范围图

10.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局部图

11.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局部图

12.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图

13.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87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3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04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范国土资源行政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鉴于区林业局于20238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林地2611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6110元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611平方米)退还给渌口区渌口镇凳头村集体组织。

2.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27610208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3816

附件:2023-4(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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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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