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农(渔政)罚〔2023〕5号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进成渔具店,经营者:何某,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0227****,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97332****。
当事人销售禁用的渔具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13日16时,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交叉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在对本区进行随机检查时,检查发现株洲市渌口区进成渔具店销售标称为“霸天下”8钩翻板钩渔具,当场查实12板24副,随后检查组对翻板钩渔具进行登记确认。6月13日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书面反馈交办。6月14日,渔政执法中队对当事人立案查处。6月14日上午,执法人员到株洲市渌口区进成渔具店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依法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将涉嫌销售的禁用渔具:12板24副8钩翻板钩异地保存于渌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仓库;6月14日15时40分,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案发时,已销售0副,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照片(图片、影像)证据》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渔具。
证据三:渌口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钓具类“真饵复钩钓具,是禁用的渔具”,《关于株洲市渌口区进成渔具店销售的渔具的认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渔具--—8钩翻板钩,为禁用的渔具。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渌农(渔政)告〔2023〕5号)。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销售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6、违反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禁用的渔具;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株洲渌口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