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3〕6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株洲**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联系电话:152********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村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对你单位株洲**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湘BA6191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营运车辆湘BA6191分别于2023年3月1日12时10分、2023年3月2日10时52分、2023年3月5日15时31分、2023年3月7日23时28分经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在S333线K112+995(天长坪村)不停车检测点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株渌交当罚〔2023〕5020号,株渌交当罚〔2023〕5021号,株渌交当罚〔2023〕5014号,株渌交当罚〔2023〕5013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3〕60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无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听证权利。上述证据经过陈*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你单位营运车辆湘BA6191作出吊销《道路运输证》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