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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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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渌农简罚〔  2023〕 2 号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杨**

  性别

  女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0221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株洲县***有限公司

  住  所

  渌口镇
  ***

  联系电话

  139***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3****

  单位

  名  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  所

  /

  违法
  事实

  2023年6月21日,我执法大队三人到渌口镇株洲县***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其门面后仓库内摆放有过期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水剂“矮壮素”11瓶,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7037号、执行标准NY1428-2010、河南瑞桥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8日,质保期三年 。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处罚依据及
  内容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自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水剂“矮壮素”11瓶;2、罚款500元整。

  告知
  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 或在    1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建设银行渌口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  况

  姓名

  唐 敏

  刘文彪


  

  株洲市渌口区
  农业农村局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证件号

  18020919007

  18020919010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 行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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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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