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3〕59号
当事人情况:姓名:杨*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岁
身份证号码:430281********4514 联系电话:132********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板杉镇********号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湘BA0967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6月14日11时38分,行驶在渌口区S329线58K+150m处时被我局执法人员邓大勇和郭建双查获,当事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3〕59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尽快处理,也自愿放弃听证权利。上述证据经过杨*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52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南路35号),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