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3〕1号
**********司: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公司在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非 法占用土地修建道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审 批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开始,在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的土 地上修建道路,2021 年6月已基本建成,经实地勘查测量,未经 审批部分占地面积827平方米,地类为:林地690平方米、旱地
137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渌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
你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20年9月开始,在渌口区渌口 镇杨梅村的土地上修建道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
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接受调查通知书
2. 现场照片
3. 签收文书现场照片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单位法人身份证
6. 委托书
7.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 谈话笔录
9. 违法用地范围图
10.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局部图
11.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局部图
12.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 年-2020 年 )
局部图
13.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 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3〕1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 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 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范自 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湖 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2
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将非法占用的827 平方米(林地690 平方米、旱地
13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集体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27平方米(林地690平方米、旱地137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零贰元整 (¥2202元)。 (处罚标准:旱地部分按6元/平方米共计822
元,林地部分按2元/平方米共计13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建行渌口支行, 户 名 : 株 洲 县 非 税 收 入 汇 缴 结 算 户 。 账 号 : 4300150816205250003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
以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渌 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联系单位: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27610208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