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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6-01 作者: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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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3〕1号

 

           **********司: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公司在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非 法占用土地修建道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依法审 批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开始,在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的土 地上修建道路,2021 6月已基本建成,经实地勘查测量,未经 审批部分占地面积827平方米,地类为:林地690平方米、旱地

137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渌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

你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20年9月开始,在渌口区渌口 镇杨梅村的土地上修建道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

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接受调查通知书

2. 现场照片

3. 签收文书现场照片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单位法人身份证

6. 委托书

7.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 谈话笔录

9. 违法用地范围图

10.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局部图

11.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局部图

12.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 -2020  )

局部图

13.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 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3〕1 )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 ),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 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范自 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湖 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2

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将非法占用的827 平方米(林地690 平方米、旱地

13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集体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27平方米(林地690平方米、旱地137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零贰元整 (¥2202元)。   (处罚标准:旱地部分按6元/平方米共计822

元,林地部分按2元/平方米共计13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建行渌口支行,                    4300150816205250003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

以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渌 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联系单位: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27610208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2023-1(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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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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