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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04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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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04

                                                     

 

对株洲县渌口镇乔丝曼养发和城国际店采购化妆品

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渌口镇乔丝曼养发和城国际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邓*飞,性别:,年龄:46岁,民族:汉

身份证件号码:430221*****5114727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PQGCW05

经营场所: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和城国际32栋105号

经营范围:养发、护发、美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010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抽查了万缕青丝黑发套盒、万缕青丝茶籽洗发水等两款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两种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方信息、注册备案信息、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现场未见进货查验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13日报局长批准立案经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2021年12月1日从株洲市万缕青丝总店采购了万缕青丝黑发套盒1盒,进价495元/盒、万缕青丝茶籽洗发水2瓶,进价50/盒,货值金额100元,共计货值595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化妆品时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权限和身份;

证据: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化妆品时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采购化妆品的时间、来源、数量、价格、去向、是否获利等事实;

证据六:进货统计表一张,证明当事人购买涉案化妆品的时间、货值

证据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证明当事人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系首次违法,案发后能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补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没有获利,且所售产品未造成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减轻对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作以下决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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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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