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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03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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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03

                                                     

 

对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泥鳅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铃

身份证件号码:35012*****06151817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730498779W

经营场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路与向阳路交汇处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书报零售;保健品、糖酒、调味品、化妆品、日用百货、五金工具、家用电器、工艺品(文物除外)、农副产品批发零售;黄金饰品及其他首饰加工、销售及维修;烟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房屋租赁、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8月2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活)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泥鳅(活)恩罗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2022年9月16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8月27日从株洲锦鲜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泥鳅,总计购入11.5公斤,购入价30元/公斤,销售价39.8元/公斤,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货值457.7元,获利112.7元。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泥鳅(活),虽然保留了进货单据和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但当场索取合格证明,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权限和身份;

证据四:抽样单打印件一份,证明了抽样的产品、数量、日期、抽样人、抽样方式等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现场未发现涉案泥鳅(活)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泥鳅(活)的时间、渠道、购销数量,销售价格以及获利情况等事实;

证据七: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手写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水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的情况;

证据八:供货商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在抽检不合格后,向供货商索取的水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单的事实;

证据九:供货商与上级供货商微信聊天截图,证明供货商是在抽检结果不合格后向上级供货商索取快速检测结果单的事实;

证据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株渌市监协查[2022]1027号)一份,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株渌市监协查[2022]1027号协助调查函的说明一份,证明样品编号1003509水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单系伪造的事实;

证据十一: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泥鳅(活)恩罗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事实;

证据十二: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的时间;

证据十三: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构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数量少,货值457.7元,获利112.7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从轻作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2.7元;

3、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112.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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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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