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3〕01号
对株洲市渌口区南岸小学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南岸小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Y34302210283907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岸村
法定代表人: 张*婷
身份证件号码:430221*****8290023
经营类别: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
2022年9月29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对当事人采购的青椒进行食品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采购的青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单一份,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办案人员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记录案情调查经过,同时调取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学校食堂供货合同等相关证据,现已查明:当事人2022年9月29日从株洲县渌口镇查宝干货蔬菜店购进不合格青椒5公斤,进价14元每公斤,共计货值金额70元,当天抽检2.1公斤,其余当事人使用完毕,无库存,因青椒为配料菜,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教育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青椒的来源、数量、价格和使用及进货查验等情况;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送货清单一份,证明涉案青椒的来源、数量、价格等;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学校食堂供货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青椒的供货渠道,以及供货时提供和查验合格证明的权利和义务;
7.《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参照执行的管理办法;
8.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 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交了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认为其依照该办法第三十二条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其没有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没有过错要求免于处罚。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且单一,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系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因当事人的消费者是未成年人这一特定人群,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索取检验报告,没有尽到法定和合同约定的查验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申辩的理由虽有其合理性,但不足以免除其主体责任,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有关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经研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采购、制作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轻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 :(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开户行:株洲县建行;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开户行:株洲县工行;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开户行:株洲县农行;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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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交财务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