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中心卫生院
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患者床位费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21MB0W541478
住所(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黄洲村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谭忠良
2021年3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不按政府定价收取床位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电子数据,询问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中心卫生院是一家公立医疗机构,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8 日期间,违反《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未按床位费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违规收取3410名住院患者出院日床位费,累计超过标准多收床位费34100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文件,主观上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授权人的权限和身份;
3、当事人收入汇总表一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床位费等费用的总收入;
4、费用分类查询表一份十页,证明当事人各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
5、齐某英等八名患者住院病案及及结算单二十二页,证明住院患者入、出院时间及床位费及其他费用收取情况;
6、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当事人床位费收取的标准、住院日计算方法、多收患者床位费数额等事实;
7、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诊疗服务及执法人员收集住院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和电子数据情况等事实;
8、调取电子数据时拍摄的照片两份,证明调取当事人收费电子数据的情况;
9、住院人次统计表,证明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住院人数;
10、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共向3410名患者收取出院日床位费34100元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间9点钟前出院未收取当日床位费人数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有157人未收取出院日床位费;
12、《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一份,证明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出院当日不得收取床位费的依据;
1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当事人知悉提供涉案材料信息的期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查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1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1]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进行了陈述、申辩,要求减轻处罚,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案发后已经停止收取患者住院日床位费,在公示栏公布了退还多收住院费的公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五)项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依照病区单元床位数量和服务性能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门/急诊留观床位等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具体执行价格可以向下浮动,不得上浮。第十五条 病房床位价格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即入院当天计算床位价格,出院当天不计算床位价格;当天入院当天出院的按一天计算床位价格。急诊观察床位使用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1日计算。”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4100元,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已经停止收取患者出院日床位费,并发布了退还多收住院费的公示,经研究决定采信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做以下处罚:
1、退还多收患者的住院费;
2、没收违法所得34100元;
3、罚款341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68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