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3〕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吉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 联系电话:186********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2日对当事人单位涉嫌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单位经营的湘B38465金龙牌中型中级普通客车为载客运输工具,运输20名乘客,从株洲市泰山路运输至醴陵市均楚镇的运输经营服务,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行为,扰乱了道路客运运输市场秩序。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年1月12日向当事人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3〕7号),告知当事人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单位无陈述、申辩意见。上述证据经过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吉达分公司委托人文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45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南路35号),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