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2〕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梁**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岁
身份证号码:430203********0012 联系电话:139********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机关于2022年1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驾驶湘BD02915小鹏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 动,于2022年1月5日9时45分在S207线株洲市新驾考中心附近被本机关发现,当时车上 载有1名乘客,核定载人数5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其中这名乘客是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招揽上车到株洲市新驾考中心,到目的地收取50元车费,当事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道路运输证》,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2〕7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上述证据经过梁**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84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南路35号),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111590104000414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