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决定〔2023〕47号
当事人情况:姓名:石**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岁
身份证号码:430522********831X 联系电话:152********
住址:湖南省新邵县潭府乡********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对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湘BA1563的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湘BA1563的货运车辆(四轴)于2023年5月15日9时30分,行驶在渌口区南洲工业园路口处时被我局执法人员谢泽建和张志坚查获,经检测,车货总质量3917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本规定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170千克,超限率为26%,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处罚告知〔2023〕47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尽快处理,也自愿放弃听证权利。上述证据经过石**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南路35号),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