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资源领域“免罚轻罚”清单 | |||
| 违法行为程度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 轻微违法行为 | 1.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 不予行政处罚 |
|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
|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
|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
| 一般违法行为 |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3.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