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42号
对株洲恒福液化气有限公司
没有移动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恒福液化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972837143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凳头村庙冲组
法定代表人:温*狼
身份证件号码:440822******05115
经营范围:石油液化气充装站的投资与建设;燃气经营;石油液化气钢瓶、灶具及配件销售。
2022年8月12日有群众举报当事人违规充装液化气,当日19时1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举报属实,8月13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在2022年8月12日19时许为杨某充装12瓶(14.5gk/瓶)液化气时,对其中5只有该公司二维码标志的气瓶采用扫描二维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充装记录,其余7只无该公司二维码标志的气瓶,采用扫该公司其他备用二维码的方式生成虚假的充装记录,当事人在对上述12只移动气瓶充气时均没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移动式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主观上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5、杨某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2日20时20分—21时27分对其询问笔录、微信支付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杨某充装液化气的时间、数量、价格以及气瓶状况等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以及应当改正的行为;
7、现场拍摄的图片9份,证明当事人为杨某充装气瓶的数量、权属,以及杨某用于运输气瓶的工具等事实;
8、由当事人提供的五个气瓶的充装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为杨某充装12瓶液化气时,只有其中五只气瓶的充装记录,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其他7只气瓶的充装既无充装记录也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事实;
9、对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为杨某充装7瓶无该公司二维码标志的液化气时的具体操作方式、过程,以及未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和充装后安全检查并记录等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
综上,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等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一)项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认识错误,承诺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本可不予行政处罚,但对此次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无法改正,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消除,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以下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气瓶充装的相关管理规定;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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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