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41号
对株洲鑫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鑫喜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株洲鑫喜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7DMQ6C9W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小区二期4栋601号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件号码:4302211*******531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服务;酒类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活禽销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牲畜销售(不含犬类);牲畜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酒类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活禽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
2022年7月12日,消费者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当事人销售的巧克力霉变,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纠纷时,现场发现:当事人设在株洲市渌口区人民医院内的商店卖场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料酒,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为查明事实,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办案人员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记录案情调查经过,同时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照片、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因疏于管理未发现待售的“水塔”料酒超过保质期,我局现场查获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6日,保质期为36个月的料酒4瓶,售价6元/瓶,涉案货值24元,通过查验当事人进、销货记录,没有涉案料酒的记录,无法查证当事人是否售出超过保质期料酒,无法查实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及时发现库存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和身份;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卖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来源、数量、售价、销售情况及未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因等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现场发现涉案料酒超过保质期;
6、 销售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料酒的记录;
7、现场照片两张,证明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摆放位置等事实;
8、12345市长热线交办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9、《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务清单一份,扣留的超过保质期料酒,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的2022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4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为24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子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本可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卖场针对的是患者等特许人群,且没有涉案料酒的记录,经研究减轻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作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对库存食品的管理
2、没收查处的过期料酒9瓶;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 :(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开户行:株洲县建行;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开户行:株洲县工行;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开户行:株洲县农行;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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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