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40号
关于渌口区南洲镇福万家超市
销售不合格农产品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南洲镇福万家超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T5Y1D3A
住所:渌口区南洲镇湘渌村王家湾组
经营者:刘*芳,女,汉族,现年39岁,籍贯:湖北荆州
身份证件号码:4210831******41001
住址:株洲市渌口镇双月村****76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酒类、饮料、蔬菜、肉类、水产品、干活、粮油、卷烟销售。
2022年6月26日,我局委托湖南正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大沃柑、圆茄子、付菜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大沃柑的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要求,圆茄子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要求,付菜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2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当日报请局长同意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现已查明:当事人2022年6月26日从株洲市中南蔬菜大市场等处购进涉案付菜2.5公斤,进价4.8元/公斤,以单价10元/公斤售出,售出1.5公斤,损耗1公斤,货值金额19.8元,违法所得7.8元;购进圆茄子7公斤,进价7元/公斤,以单价8元/公斤售出,货值金额56元,违法所得7元;购进不合格大沃柑14.11公斤,进货额146.18元,以单价12元/公斤售出,共售出10公斤,损耗4.11公斤,销售额120元,无违法所得,合计货值金额共159.8元,违法所得共14.8元。当事人售出的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在采购涉案农产品时没有查验检验合格证明,主观上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和身份;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农产品的来源、进销数量、价格、获利及进货查验许可证、合格证明等情况;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农产品经营;
6、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交办单三份,证明案件来源;
7、抽样单三份,证明抽样的时间、地点、抽样的产品、抽样方式、抽样人等事实;
8、检验报告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9、送达回执三分,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时间。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的2022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40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销售农药残留、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159.8元,违法所得14.8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系首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本可不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所售农产品无法召回,经研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做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 :(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开户行:株洲县建行;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开户行:株洲县工行;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开户行:株洲县农行;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交财务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