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35号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得利超市
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得利超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N0G4H39
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港街13号
经营者:文*衡 ,男,汉族,现年29岁
身份证件号码:4304241*****271830
2022年6月28日,我局委托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售乡里红姜(白姜)和乡里红姜(红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两批食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29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悠闲食品商行购进由益阳市赫山区恩豪食品厂生产的规格为1件*8包*3斤五味水姜片4包,计6公斤,进价20元/包,货值80元,购进由益阳市赫山区恩豪食品厂生产的规格为1件*8包*3斤五味水姜丝4包,计6公斤,进价20元/包,货值80元,然后自行分装成138g每包在店内销售,分别标注为乡里红姜(白姜)、乡里红姜(红姜),售价5元/包,至案发之日,尚有乡里红姜(红姜)2.83kg、乡里红姜(白姜)1.59kg未售出,累计售出不合格涉案食品7.58kg,获利171元,货值金额331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该食品合格证明,主观上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乡里红姜(白姜)和乡里红姜(红姜)的事实;
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乡里红姜(白姜)和乡里红姜(红姜)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能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事实;
6.检验报告两份、抽样现场照片两张,证明所抽检乡里红姜(白姜)和乡里红姜(红姜)来自当事人且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331元,获利171元,违法情节轻微,销售不合格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本可不予行政处罚,但所售食品无法召回。经研究,决定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作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2、没收不合格食品4.42kg,没收违法所得171元,并处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17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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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