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34号
关于渌口区渌口百姓诊所
不按要求储存药品行为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渌口百姓诊所(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狄*,女,汉族,现年43岁
身份证号:4306811******909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RRN64XC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二期3栋1603号
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路与漉浦路交叉处
经营范围:内科门诊;中医门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曲松钠”、“氨曲南”“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存放在诊所冰箱内,但冰箱未使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存放在诊所内药柜上。(上述药品说明书要求20度以下存放)。执法人当场送达了株渌市监责改[2022]4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至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行为,同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冰箱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将应当冷藏保存的药品常温保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主观上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一家医疗机构;
4、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利;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6、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将应予冷藏的药品常温藏保管,冷藏设备未投入使用,经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需要改正的行为和期限。
8、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原因和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构成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的行为。依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且系初次违法,未发生药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本可不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失,经研究决定从轻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药品;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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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