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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2〕33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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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33号

                                                     

对株洲市渌口区领秀时代超市销售不合格老姜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领袖时代超市

经营者:郑*响,性别:男,年龄:33岁,民族:汉

身份证件号码:350182*****1025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T6U1X1N

住址: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龙****74号

2022年6月22日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7月20日,我局收到不合格老姜的检验报告一份,经检验该批次老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7月28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从株洲市荷塘区陈浩淮山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购进老姜20公斤,进价12元/公斤,以11.96元/公斤售出,货值239.2元,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农产品时,因2021年6月15日株洲市佳乐多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县客运店从同一经营部采购的老姜被监督抽样,检验合格,当事人自以为从同一经营部采购的老姜是合格的,故采购涉案老姜时只查验了供货商的许可证,而未查验老姜的合格证明,当事人未考虑老姜质量会因产地不同而不同,主观上存在疏忽的过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权限和身份;

证据四:检验报告各一份(报告编号:NO:湘ZX(检)(2022)第(4-62-180)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老姜所检项目铅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蔬菜等农产品销售,现场已无涉案老姜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二份,证明涉案老姜的来源,进销价,未查验合格证明的原因等事实;

证据七: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单据手写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项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处理、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所售产品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但无法召回,不合格老姜货值239.2元,没有获利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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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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