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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2〕32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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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32号

                                                             

 

关于株洲县渌口镇同兴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渌口镇同兴消防器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LA9PM1Q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漉浦东路(消防队旁)

经营者:张**霞,女,47岁,汉族,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件号码:43062419*****59329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九塘组

2022年7月1日,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福临牌MFZ/ABC1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检验,7月25日我局收到了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磷酸二氢铵含量实测值为11.21%,不符合75%士2.625的技术要求,被判定主要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磷酸二氢铵是干粉灭火器的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严重影响使用效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2年8月1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从湖南颜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进湖南福临安防有限公司2022年5月生产的12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价17元/台,以均价21元/台售出,案发之日已经售出4台,货值220元,获利16元,库存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台被我局依法扣留,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无法提供购货凭据,虽然查验了该规格灭火器2019年9月11日委托检验报告,但未查验同批次灭火器的出厂检验报告,且当事人2021年11月4日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主观上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抽样单打印件一份,证明抽样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次、数量、抽样时间、抽样人、抽样方式等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消防器材的经营者;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福临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获利及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等;

证据七: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福临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要求(磷酸二氢铵含量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的时间;

证据九: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事实;

证据十二:经销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不合格灭火器来源;

证据十三:株渌市监处罚[202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2021年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查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220元,获利14元,所售产品主要指标严重不合格,且系二次违法,所售灭火器无法召回,经研究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8台,没收违法所得16元;                                           

3、罚款600元,(合计罚没款6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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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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