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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2〕30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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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30号

                                                     

对喜吖吖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豆角、长茄子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喜吖吖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性别:女,年龄:34岁,民族:汉

身份证件号码:430221******2400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RK97L98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白屋组10号

2022年6月21日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渌口区喜吖吖生活超市的豆角、长茄子进行抽检。7月19日,我局收到不合格豆角、长茄子的检验报告两份,经检验该批次豆角、长茄子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2年7月20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2年7月25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6月21日当事人从当地农民手中购进长茄子2.5公斤,4元/公斤购进,6元/公斤卖出;购进豆角4.15公斤,4.8元/公斤购进,7元/公斤卖出。长茄子获利5元,豆角获利9.13元,共计获利14.13元。该批豆角、长茄子至发案以来已无库存,当事人在采购该豆角、长茄子时未索取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豆角、长茄子合格证明。经抽样检验,(报告编号:NO:湘ZX(检)(2022)第(4-62-157)号(豆角))、NO:湘ZX(检)(2022)第(4-62-15/8)号(长茄子)。所检项目豆角中克百威不符合GB23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长茄子中镉不符合GB5009.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该批豆角、长茄子至发案以来已无库存,当事人在采购该豆角、长茄子时未索取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豆角、长茄子合格证明,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湖南省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的豆角、长茄子检验报告各一份(报告编号:NO:湘ZX(检)(2022)第(4-62-157)号(豆角))、NO:湘ZX(检)(2022)第(4-62-15/8)号(长茄子)。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豆角、长茄子中,豆角所检项目克百威不符合GB23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长茄子所检项目镉不符合GB5009.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蔬菜等农产品销售,现场已无涉案豆角、长茄子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豆角、长茄子的购进渠道和获利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有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处理、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所售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系初次违法,不合格豆角、长茄子货值29.92元,获利14.13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产品无法召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没收违法所得14.13元;

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2014.1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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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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