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29号
关于张*泉无照从事保健养生经营活动一案
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泉,男,现年60岁,汉族
身份证号:430221****04028110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荷包村10号
联系电话:1527***4941
2022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在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河包村下元组10号从事养生保健服务经营活动,不能出示营业执照,责令其在2022年7月13日之前改正该行为,至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没有改正该行为。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30日以来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养生保健经营活动,经营额额1000元,获利300元,至2022年7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2022年7月8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养生保健服务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7月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应当改正的行为和期限;
证据四:2022年7月18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7月18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经营项目、经营额、获利等事实;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为一个半月,经营额为1000元,获利300元,案发后能配合调查,虽经责令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但在案件调查终结时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轻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2700元,合计罚没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株洲县建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株洲县工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株洲县农行 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 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