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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2〕2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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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26号

                                                     

对刘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柴油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男,现年36岁,汉族,籍贯:湖南株洲

身份证件号码:4302211*****26381X

住址:渌口区南洲镇*****领组15号

2022年5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有人非法从事加油经营,执法人员在南洲镇石板桥村村委会,现场发现一台福田货车(湘B85F79)上有加柴油装置,在查看当事人微信记录时发现有销售柴油的转账记录。经查,当事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现场扣留加油装置一套(含计量装置和加油枪)及158升柴油。

5月26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在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将柴油送检等调查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网购的方式在淘宝购买加油设备一套,并在网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从微信名伟哥、王志敏两人手中购买柴油共计60005元,然后加价在渌口区流动售卖。当事人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将采购的柴油加价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销售给微信名唐老板挖机师傅等12人(具体名单如下):①唐老板挖机师傅17716754032,共计加油5127元,已付1620元,未付3507元。②胡闹神钢大挖机,共计加油3784元,均未付。③袁枫小挖机,共计加油853元,已付清。④小小磊罗老板挖机,共计加油3059元,已付2000元,未付1059元。⑤A魏哥男人靠的是气质,共计加油11806元,已付8000元,未付3806元。⑥何振兴,共计加油4312元,已付清。⑦A颜挖机7走4走5,共计加油3120元,已付清。⑧a求安,共计加油8559元,已付7000元,未付1559元。⑨小舅,共计加油1018元,已付清。⑩黄强,共计加油1000元,已付清。老蔡,共计加油1170元,已付清。A陈细毛51883宝马,共计加油6606元,已付清。上述加油均为柴油,由于油价时刻发生变化,销售价在7.4元每升到7.5元每升之间。12人共计加油50414元。当事人与人合伙有2台挖机(合同见附件),⑤A魏哥男人靠的是气质,共计加油11806元,已付8000元,未付3806元。⑥何振兴,共计加油4312元;用于自用,合计16118元。综上,当事人共计购买柴油60005元,以微信转账方式售出柴油50414元,现金销售方式售出柴油没有记录,销售金额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柴油销售经营活动,主观上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网络购买油桶一套(含计量装置和加油枪)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装置的用途;

证据四:2022年5月26日,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湘B85F69皮卡车上装有加油装置和柴油;

证据五:2022年5月26日10时45分至12时35分,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加油的经营行为;

证据六: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二份,证明当事人有经营工具和商品柴油;

证据七: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采购柴油的时间,数量,来源、销售柴油的时间,数量,对象,加价幅度及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理由等事实;

证据八:2022年5月26日,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十四份,证明涉案柴油的来源,去向,购入总额,销售总额等;

证据九:2022年6月7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扣押柴油进行抽样,检测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涉案柴油合格;

证据十: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抽样的时间、地点、抽样人、抽样的方式,程序等;

证据十一:合伙挖机协议书原件两份,合伙人魏文任湖南顺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挖机购买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购买柴油用于合伙购买的挖机的情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柴油销售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柴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销售柴油的行为也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销售的柴油符合国家标准,销售柴油时间不长,采购柴油金额为60005元,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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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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