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25号
关于渌口区吉祥米厂
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大米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吉祥米厂(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L041224547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龙潭镇砖桥村卫星组(老供销社)
投资人:曾*祥,男,汉,现年64岁
身份证件号码:43022******5042917
2022年4月2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天元区中信粮油行销售的标称渌口区吉祥米厂生产的国泰香米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大米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2年5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交由我局核查处置。2022年5月24日经局长批准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将批次为2022-04-09大米60包,以46元/包的价格销售给天元区中信粮油行,该批次大米经抽样检验镉含量为0.24,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通过复检,结果仍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虽然当事人对原材料和产品都进行了检测,但在收购稻谷过程中采样不科学、不充分导致了不合格原料被采购入库,由未经严格培训的员工操作镉检测仪器,也是造成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的原因。
大米加工无需添加任何物质,造成大米镉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原因是原材料自带,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检验原材料和产成品,主观上虽无故意,但存在疏忽的过失,本批次国泰香米货值金额2760元,利润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生产资格;
3.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证明投资人和受委托人身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权限;
5.送货单据一份和镉自检含量报告单据一份,证明涉案大米的销售数量、单价和出厂自检的情况;
6.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国泰香米数量、销售对象、价格、货值以及镉超标的原因;
7.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生产大米加工;
8.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报告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复检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大米镉超标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2022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装置、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的国泰香米货值金额为2760,镉含量0.23,国家标准小于0.2,案发后能配合调查,虽无主观故意,但存在过失,没有法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售出的大米无法召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经研究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三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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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