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24号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燕清木材厂
使用未经检验叉车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渌口区燕清木材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7KC1HN2K
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花园村凌角塘组
投资人:郭*,女,汉,现年43岁
身份证号码:4302211*****31002X
2022年 4 月 24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内有两台正在使用的叉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月先后购买了两台叉车,并投入工厂使用,当事人在将叉车投入使用前未对叉车进行检验,投入使用后至案发之日,亦未对叉车进行检验,主观上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资者的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不能出示检验报告的事实;
4 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的来源、投入使用的时间,以及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原因等事实;
5.叉车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叉车铭牌照片两张、叉车工作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有两台正在使用的叉车;
6.现场视频两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叉车的事实;
7.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没有检验记录。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2022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2]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四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等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主动申请特种设备备案,及时申请特种设备检验,虽系首次违法,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减轻对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作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
2、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21140009853570012 开户行: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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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