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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2〕23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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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市监处罚202223

                                                                

关于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使用

未经定期检验电梯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3969660892  

住所: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56号栗雨湖B区18栋2楼210、211、212号

负责人:查*,男,汉族,现年四十岁;                             

身份证号码:4221*****208211516  

联系电话:0731-28667905   其他联系方式:137***56932  

联系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56号栗雨湖B区18栋2楼210、211、212号  

2022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株洲美的梧桐庄园住宅小区11栋、12栋楼使用的电梯无法提供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查明案情,于2022年217日,经局长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受株洲市鼎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渌口区“株洲美的梧桐庄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工作,其负责管理的该小区11栋、12栋楼所使用的电梯{登记证号分别为梯11湘AB13161(20)和梯11湘AB13162(20)},检验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日,至检查之日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天,当事人作为该设备的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其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权限;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身份;

5、株洲市鼎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签定的美的梧桐庄园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一份、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株洲美的梧桐庄园小区11栋、12栋楼业主签定的2021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两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复印件四份,证明了当事人是涉案电梯管理人的事实;

6、2022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使用单位为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美的梧桐庄园)11栋、12栋楼电梯使用标志复印件两份,证明了该两台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和当事人是涉案电梯管理人的事实;                           

7、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笔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管理的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继续使用的事实以及需要改正的行为和期限;

8、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管理的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电继续使用的时间、原因等事实;

9、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2022年2月23日出具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两份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两份,证明了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2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 [2022] 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款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八十四条(一)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涉案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后能立即停止使用,系初次违法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随后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减轻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作以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株洲县建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株洲县工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质审查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株洲县农行  4、中国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92457365429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市渌口分理处  5、华融湘江银行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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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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