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农(兽药)罚〔2022〕_1_号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兽药店,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E3A)、经营场所:******街上(植保站旁)。
当事人销售劣质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7日,渌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例行巡查当中,发现*******兽药店经销的标名生产单位为江西邦诚动物药业限公司生产,兽药生产许可证号:(2019)兽药生产证字14069号,标称成份为复方阿莫西林粉的兽药没有二维追朔码,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联系到兽用二维追溯码制度已推行多年,正规兽药无二维追溯码情况极少,执法人员决定对这一产品进行抽样送检,4月15日,执法大队对兽药进行了抽样取证,将样品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中科基因进行检测。6月27我队收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7月9日经执法机关批准,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经上门推销的业务人员李涛联系,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进得标称为江西邦诚动物药业生产,商品名阿莫头孢,成份为复方阿莫西林的兽药4桶,(许可证号(2019)兽药生产证字14069号,生产日期20220106),未与厂家签订任何销售合同,进货价格100元/桶,销售价格160元/桶,到7月4日已全部销售完。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进货凭证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兽药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兽药实物“阿莫头孢”标签照片1份,抽样检测凭证一份,检测报告一份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渌农(兽药)告〔 2022 〕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兽药“阿莫头孢”无追溯二维码且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为劣兽药。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基准: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40元;
2、罚款1280元整。
罚没款合计192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