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农(农药)罚〔2022〕01号
当事人:渌口镇**商店,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经营地址:渌口镇渌浦广场
当事人擅自修改农药标签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13日,渌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省组织的交叉执法检查当中,发现渌口镇**商店所经销的产品名为德劲的农药存在涉嫌擅自更改标签内容的行为,下午农业执法大队对**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相应笔录,5月17日,渌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商品名为德劲的农药为总有效成分含量47%的烯酰.唑嘧菌悬浮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168,生产批准证号:农药生许(苏)0002,产品质量标准号:Q/320623BCPJ26-2018,网上查询无误。是***从长沙惠多利公司自购的,未开票,共进货20包,进货价格8元/包,销售价格是12元/包,实际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保质期为三年,效期截止日期2022年12月12日,红立商店将产品的生产日期修改为2022年5月1日。截止案发时已销售2包,销售收入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及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限用农药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渌农(农药)告〔 2022 〕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擅自修改农药标签20包,销售2包,违法所得24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依照《农药管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的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消除影响,且案情轻微,产品确认无误。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通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通过,本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共计302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